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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经贸科技学校公务卡报销结算管理操作细则

作者:青岛经贸科技学校  来源:  发表时间:2018-8-19  点击:196

第一条 为了推行公务卡改革,规范公务卡报销业务,减少现金支出,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财务监管,同时方便报销人报销用款,根据《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实施丹东市直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江财库[2012]455号)要求(以下简称《强制结算目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特种信用卡,可先消费后还款,持卡人无需预借现金、支票,按照《强制结算目录》,凡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
    第三条 《强制结算目录》中列明的项目必须刷卡或用转账支票结算,因特殊情况不能使用公务卡或转账支票结算的,报销人必须在报销凭证上注明原因;并填写《特殊情况申报表》,经校长和分管校长分别签署意见后方可报销。
    第四条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由财务部门统一组织申办。原已办理过银行卡的职工,也应重新办理公务卡,并使用公务卡办理日常支付结算。只有单位统一办理的公务卡,才能被纳入“单位公务卡支持系统”进行管理,才能适用有关公务卡报销的相关条款。
    第五条 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及其密码,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应由持卡人及时向发卡行办理挂失补办手续,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因挂失不及时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个人承担。
    第六条 持卡人刷卡消费后应及时向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一般应在公务支出发生后提交财务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而造成的银行罚息及个人信用损失,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第七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报销方式后,凡是在《强制结算目录》中的项目均应使用公务卡结算,但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一) 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二) 在县级及县级以下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公务支出;
    (三) 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四) 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比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公务支出发生时,持卡人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再凭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公务卡刷卡凭证(POS机签购单)及时办理财务报销还款手续。同时,公务卡属于个人信用卡,也可用于个人消费,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由持卡人自行还款,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所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九条 持卡人在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按照财务报销的有关规定,填写报销单并同时附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有关公务卡刷卡凭证,以备日后报销。刷卡凭证作为该笔业务通过公务卡结算的有效证明,应视同发票管理。
    第十条 公务卡结算报销只是结算方式的转变,它不改变原有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审批程序,否则不予报销。公务卡刷卡消费行为,在未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报销前均被视为个人消费行为,相关事宜由持卡个人负责,单位不承担个人消费行为所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十一条 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还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委托其所在部门相关人员向财务部门提供准确的持卡人姓名、每笔交易的刷卡日期和刷卡金额等明细信息,填制借款单先行办理借款手续,经财务部门审批批准,于免息还款期内,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单位应凭发票和公务卡刷卡凭证等财务报销单据补办报销冲抵借款手续。因个人报账不及时的银行罚息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二条 持卡人在财务部门交付报销凭证时,在报销凭证上注明当天日期,以明确报销还款责任,便于提示划款和查询资金到账情况。
    第十三条 报销人应按结算方式不同,将公务卡支出的报销单据与其他的报销单据分开单独粘贴,每笔公务卡刷卡支出的发票与刷卡凭证要配对粘贴,多张刷卡凭证对应一张发票的,以及多张发票对应一张刷卡凭证的,也应按顺序粘贴好。发票与公务卡刷卡凭证金额应严格相符,如二者出现差异则只能以金额小者为准给予报销。
    第十四条 财务部门出纳人员应对核准的公务卡消费审批手续完备的原始报销单据和经持卡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进行审核后,对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的支出予以办理报销还款,通过单位卡向个人卡账户进行还款结算,完成报销程序。
    第十五条 持卡人应根据信息提示查询公务卡消费报销后的资金到账情况,若有异常,应尽快报告财务部门以便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8年4月9日起执行。

附件: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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